中国自动化学会合作刊物管理条例(试行)

(中国自动化学会九届一次常务理事会2009年3月20日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会合作刊物的准入条件、合作双方的权力和义务,规范和加强学会对刊物的服务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含会刊)。各刊物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自动化学会章程。


第二章 合作刊物的种类和准入条件

第三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合作刊物是指冠之以中国自动化学会(CAA)名称和标识,而编辑业务、人员及财务管理不由中国自动化学会负责的刊物。中国自动化学会合作刊物简称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

第四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分为三类:学术类期刊、普及类期刊和商业类期刊。

1.学术类期刊:发表学术性、技术性或者综述性文章的刊物。

2.普及类期刊:发表面向大众的科普性文章、且刊登广告的刊物。

3.商业类期刊:刊登应用案例、产品、使用说明且有较多广告的刊物。

第五条 凡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成为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

1. 承认并愿意遵守本条例;

2. 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有正式刊号;

3.与自动化有关并已在自动化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编辑部是中国自动化学会团体会员;

5.由中国自动化学会审查、批准并签署有关协议。

第六条 按下列条款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成为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一)。

如办刊单位提出请求,经中国自动化学会批准,可称为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刊。

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受理和批准机构为秘书处。

第七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收到刊物书面申请之后,2个月内通知结果。如中国自动化学会同意,双方签署协议并履行相关的义务,该刊正式成为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

第八条 成为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并不意味法人变更。刊物原有各项民事责任包括法律及财务义务仍由其办刊单位作为法人承担。


第三章 义 务

第九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应履行下列义务(细则由协议另行规定):

1. 遵守国家有关期刊出版的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

2. 编辑部以中国自动化学会团体会员的身份积极参加学会的活动。

3. 在封面注明“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或“A Publication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Automation”,并有中国自动化学会标识。如系会刊,则注明:“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刊”字样。

4. 免费刊登中国自动化学会及各专委会动态、消息和征文通知。

5. 学术类期刊在不影响出版计划的前提下,每年提供一定的版面发表中国自动化学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推荐的优秀论文。普及类期刊除每年刊登一定版面的中国自动化学会消息之外,还须刊登中国自动化学会广告。商业性期刊除每年刊登一定版面的中国自动化学会消息和广告之外,还须交纳一定的费用。

6. 会员可优惠订购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折扣率由各刊物与中国自动化学会协商决定。

7. 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出版之后,将目录和摘要发布到中国自动化学会网站上,供会员浏览。

8. 会员可免费浏览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过期的论文全文。

9. 刊登会员的文章时,应注明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员字样。

10. 每期免费向中国自动化学会赠送刊物若干本。

第十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对刊物应履行如下义务:

1. 及时转发上级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和通知。

2. 积极组织和推荐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参加上级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评优、评奖和基金申请等活动。

3. 及时向刊物提供自动化最新前沿技术动态。

4. 定期组织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编务人员进行交流。

5. 允许刊物在封面标注“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字样以及学会标识

6. 向会员推荐和宣传刊物,发动和组织会员投稿。

7. 向期刊提供各学科方向的专家学者,推荐专家参加稿件评审或为刊物撰稿。

8. 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的编辑部人员优惠参加中国自动化学会或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学术会议。

9. 在中国自动化学会网站上建立与刊物网站的链接。

10.在中国自动化学会自有媒介(如刊物和网站)及可能的场合,推广和宣传刊物。


第四章 合作延续和终止

第十一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每年对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进行一次评估(附件二)。如评估合格,经双方同意,合作协议可以续签。

第十二条 如果中国自动化学会认为某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不满足刊物准入条件或刊物没有完全履行其义务时,中国自动化学会有权取消该刊物作为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的资格。

第十三条 如学会刊物认为中国自动化学会未履行其义务时,可书面提出终止与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合作,不再属于中国自动化学会的刊物。

第十四条 如某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未能正确使用中国自动化学会名称(包括标识)或存在有损于中国自动化学会形象的行为时,中国自动化学会向刊物提出警告,如刊物拒不改正时,中国自动化学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会制定和修订,经中国自动化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条例由中国自动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中国自动化学会2009年3月20日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但不影响本条例其他条款的作用。中国自动化学会以往颁布的有关合作刊物的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八条 本条例有下列附表:

表1: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申请表

附表2:中国自动化学会刊物评估表